经济法论文
霍玉芬老师要求的经济法论文:论经济法是二次调整的法。
怎么搜都搜不到文章,到头来只好自己写。没想到写着写着就超出要求三千字。可惜就是由于是自己写的所以一个字也没舍得删。希望可以顺利过关。
[摘要]
经济法是否是二次分配的法,学术界有着不同的看法。本文从经济法的产生及其调整对象来论述随着社会经济和经济法理论的发展,经济法既调整在民商法一次调整基础上需要二次分配的经济关系,又调整民商法无法涵盖而由经济法自己独立调整的经济关系。
[关键词] 经济法 一次调整 二次分配
经济法是否是二次分配的法,随着现代社会经济与经济法的发展,学术界产生了不同的看法,要论述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即什么是二次分配。二次分配,又叫二次调整,它是相对于一次调整而言的,一次调整是指民商事法律对经济关系的基础性调整。何以民法调整的为"一次",而经济法调整的就是"二次"呢?这就要从经济法的产生说起。
一.从经济法的产生来看
马克思说:"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等等。"历史也已经证明,法律产生的根源是一定历史时期的需求,而这种需求又体现为上层建筑对某种关系保护的需要。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要求诚实信用而形成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而经济法则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形成、发展,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形成的法。
在商品经济发展初期,罗马法的复兴为商品经济法治化作了系统的构建,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的民法成为市民社会的基础法。在接下来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中,民法经历了漫长而激烈的变革。起初,民法调整的是罗马市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法学理论的不断发展,民法调整的范围不断扩宽,民法理念也在不断的完善中。可以说,1804 年法国《民法典》的颁布,成为了民法理论体系在人类社会发展成熟的标志。而在民法的不断发展中,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也逐渐独立出来。虽然现阶段关于"民商合一与分立"之争还是学者们热衷研究的问题之一,但毫无疑问的是,民商法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及其之前的极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绝对权威性法律。
从17世纪中叶开始,资本主义从重商主义时期进入自由竞争时期。重商主义者所主张的过多的国家干预已成为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一股要求经济自由的思潮应运而生。亚当?斯密的古典市场经济理论提出了"市场之手"的理论,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供给市场的商品数量会自然而然地适应于对它们的有效需要,市场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会自动引导资本的合理使用以及资源的有效配置,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促进社会利益的扩大。而国家应充分尊重个人自由与权利,从大多数经济领域中退出来,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自行调节,其职能应仅限于促进人民自身更富有美德和智慧,以及促进公共事业提高经济效率。因此在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的整个社会生活基本上被分为两个互不相干的部分:市民的个人生活和政府的政治生活。"市民生活即经济生活与政府的政治生活各自有着自己的运转规则,彼此之间互不干涉。"市民社会的私权至上、个人权利本位的理念,在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的同时,有力遏制了国家公权力的滥用,极大地推动了当时市场经济的发展。
历史推进至19 世纪末20 世纪初,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经济矛盾激化,市民社会的私权至上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治上的无政府主义和因分配不公而形成的贫富悬殊,因少数垄断的出现而导致的权利滥用,经济危机也连续必生。此时,整个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经济安全无从保障,自由市场机制已经失灵,市场机制的缺陷暴露无遗,其已经无力解决上述社会经济问题,人们逐渐对"看不见的手"的理论产生质疑。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该理论提出:要消除危机,拯救西方社会制度,就必须摒弃传统的经济自由主义政策,采取政府干预和调节经济的一系列措施,尤其是扩大政府的公共投资,以增加社会需求总量,刺激和带动个人消费和企业。在这种强调完全的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持下,各国政府为了解决危机带来的问题,开始打破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绝对界限,介入到经济生活中去。由于国家对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干预和参与都是通过法的手段实施的,于是出现了与民商法和其他传统法律迥异的经济性法律法规,即经济法。
且不论之后国家全面干预理论的失败,新自由主义的卷土重来,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共同作用的经济法理念的不断发展、经济法部门的独立及其不再仅仅是为了弥补民商法的不足等等。单从经济法正常的产生轨迹来看,经济法是在民法基础上产生出来的,是调整民法所无法规范的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的法。可以说,经济法是作为二次分配的法产生的。
二.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来看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是学者们一直在探讨研究的问题。如果经济法是二次分配的法,那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定也是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因此,我们也应该研究一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让我们先撇开抽象的经济法术语,以一个买卖关系为例来直观感受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甲将一个苹果卖给乙,如果从一般的视角看,作为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单纯的买卖关系,涉及的是债权契约关系和物权契约关系,众所周之,这属于民商法调整的范围。而当我们把甲乙还原为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角色,则乙还是个消费者,是社会消费者群体中的一员,实际上买方在这一买卖关系中是以两种不同的身份同时出现的,由此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首先,买者是原始状态的市民,是私法上的抽象主体,他拥有私法上的个人的意志自由,他有权决定买或不买,有权与经营者商定契约的内容,此时,他与经营者是完全平等的。其次,买者作为"社会人",买者是弱者,是社会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比如,"受社会基准法的规制,以维护乙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保障最基本的交换秩序。"在消费者团体和经营者订有团体契约的情况下,还会牵涉到第三种社会关系,即消费者团体与经营者形成的为维护乙所在的消费者团体的利益和消费者作为具体的成员而由团体契约调整的消费关系。而消费者团体的内部关系??消费者个人与团体的社会关系,亦在社会法框架之内,此为第四种社会关系。再从卖方的角度来看,甲有纳税的义务,而纳税条目之一即是基于其卖了苹果的行为与盈利的结果,由此而形成了甲作为纳税人与国家的税务关系。甲作为社会经营者,还承担着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义务,甲不能用不正当竞争手法如1分钱卖一个苹果的方式来吸引大顾客乙购买,这时甲与整个社会经营者团体也存在着一种保证公平竞争的社会关系。最后,如果甲是政府,基于某一时期的某一政策必须推行苹果的全民食用,政府要求作为唯一的卖方来出售苹果,此时甲与其它社会经营者形成的社会关系也就不可能是一般的平等关系了。
我们可以发现,把一个微小的苹果买卖关系回归到现代社会时,因此延伸出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经济关系已不再是民商法可以完全涵盖的了。因为,民商法可以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而我们上述提到的各种社会关系,除第一种债权和物权关系外,均不可归入民商法的调整范围,恰恰相反,这些关系都是属于经济法??这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
此时,再引入抽象的经济法概念来看,根据"纵横统一说"的观点,经济法是对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直接体现纵向管理因素的横向流转和协作关系予以统一调整的法律部门。"纵"不包括非经济的管理关系、国家意志不直接参与或应由当事人自治的企业内部管理关系,"横"不包括公有制组织自由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以及其实体权利、义务不受国家直接干预的任何经济关系。具体说来,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而我们再从现实的复杂关系往回推,如果甲卖给乙苹果一事,并没有销售劣质苹果进而侵犯乙的消费者权益,也没有进行不正当竞争等事实时,即没有受到主管机关或行政机关的调查干预,做出相关不法行为的认定前,双方订立的不过是普通的合同关系,受民商法调整。因此,从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的层面上来说,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基础上的二次性调整,即二次分配。同理,从经济管理关系与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这两个方面来看,都是由于政府的介入----在政府不介入的情况下,所有的平等关系都是由民商法来调整的,但出于维护公平,推行政策等原因,政府在民商法一次调整好所有的形式上的平等关系后,又利用经济法进行了二次分配,进而追逐实质上的平等。
这里又要提出一个问题,所有的经济法都是在民商法的基础上的二次分配的法吗?我们发现,以上论述得出的结论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民商法一次调整后无法真正达到"实质平等"的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即其调整领域涵盖对经济关系"一次调整"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全部领域。但并不是所有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都会经过民商法的第一次调整。我们在之前论述经济法的产生时也提到,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出现的经济领域已远远超出了以民商法为代表的传统法律所能够调整的范围。虽然现代民商法已尽可能将其涵盖,但其始终无法规避"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一质的规定性适用前提,仍有一些经济领域不是民商法所能够涵盖的,如环境保护领域,这也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有学者把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分为五类:(1)民商法和其他法律不能调整的经济关系;(2)民商法或劳动法等法律可以调整,但调整结果可能会违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经济关系;(3)其他法律调整后,不符合国家利益的经济关系;(4)从政策目标出发,国家认为有必要调整的经济关系;(5)国家自身参与的经济关系。很明显,第(2)(3)两点有其他法律的第一次调整,而其他三点则直接由经济法进行调整。
三、结语
日本法学家金泽良雄指出:经济法是"为填补由市民法所遗留下来的法律空白状态而制定的法律"。不可否认,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其初期的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是在民商法一次基础性调整的情况下的二次分配的法,但随着社会经济和经济法理论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不再仅仅只是对民商法调整过的经济关系的二次分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还有其独立调整的其他经济或社会关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