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01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评析

摘要:2006年4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律师服务收费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本文是就其具体规定展开的解读与分析。

关键词:律师收费 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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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缓解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请律师打官司难,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完善律师收费制度,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直接关系到律师行业的社会形象,对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保障律师业的健康发展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办法》规定的六个主要内容就其具体法规进行解读与评析。

  1. 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原则

在前两项法条规定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与适用条件后,《办法》的第三条便单刀直入地规定:"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这个原则性的规定,将"诚实信用"这一"心中的天平"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下来,从本质上体现并提升了律师的职业道德与社会责任感。而本《办法》的第七条要求"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第八条要求"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第十五条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以及第二十三条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等规定都体现了第三条所规定的这一根本性原则。

必须肯定的是,将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这一原则提高到法律的高度,对于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服务为民,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和行业信誉,都将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1. 规定律师收费标准和方式

在规定了具体原则之后,《办法》的第四条即明确指出了律师收费标准,即"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而第五至九条则是对收费标准的具体规定。

《办法》对五类律师代理案件收费的管理仍然采用规定具体价格标准的方式??这五类案件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但司法部不再参与律师收费价格标准的确定,而是将该权力全部交由省级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包括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内的政府指导价形式进行规定,且根据第二十六、二十九条的规定,不按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则可能会导致相应的纪律和行政惩戒。而除这五类受政府指导价约束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允许市场定价,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以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确定了五项协议定价可参考的标准,即"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尽管这些参考标准只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的案件,但却是第一次在关于律师收费的部门规章里以抽象的价格标准来规范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的自主定价行为。

可见,同过去我国关于律师收费价格的相关法规相比,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律师服务价格问题上的自主权有所提高,而律师收费价格的管制也比原本开放,主管部门的价格规定权在逐步下放,具体价格标准的规定相对而言越来越灵活化,自主定价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的自主定价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尊重。更为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开始出现以抽象的原则性规定来规范律师收费的价格标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定价以及解决他们之间的收费争议有了相应的依据,这是我国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立法的重大提高。

律师收费的方式则是由《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关于律师收费的方式必须提到的是计时收费。计时收费使律师服务所获得的报酬根据服务时间的长短计算,而与涉案金额没有直接关系。这种方式一方面使律师的劳动得到了尊重,另一方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保护,不会因为标的金额巨大而付出巨额律师费,因而被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采用。在国外,计时收费已经成为衡量律师工作效率与能力的一种有效的方法。不同于计件与按标的收费的是,在现阶段,计时收费方式在我国还没有普遍采用或被接受,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我国的国民收入偏低,决定了中国律师收费暂时无法与国际接轨;其次,目前诚信机制不完善,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行业评估监督机制,有些律师受利益驱动,私自收费、乱收费,导致当事人对律师行业的自律性产生怀疑。

  1. 提出风险代理制度

《办法》的第十一条至十三条是关于风险代理制度的规定,这也是首次明确地在我国律师服务收费法规中确定风险代理制度。换句话说,此三条也是对风险代理制度的限制性规定:(1)在案件适用范围上的限制。"除以下几类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风险代理收费: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此外,在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中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2)适用前提条件的限制。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在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才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3)适用比例上的限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办法》规定的对几类特殊案件不允许实行风险代理,是基于社会公益以及特殊群体的保护。但是,其中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其一,风险代理理应作为一种独立的收费方式而存在。新规定中的"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其实质是律师事务所没有要求案件适用风险代理收费的主动权,而要靠当事人主动提出。对于风险代理收费这一实际的律师服务收费方式也并没有被收入第六条的规定,与上述提到的三种收费方式并列。对此,我们应该是在积极适用的同时有效地进行规范,而不应该是刻意地限制。

其二,对于不允许适用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情况,要进一步细分。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对于那些不损害家庭关系的涉及财产分割的婚姻、继承案件就应当允许适用风险收费方式。

  1. 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和收费程序

《办法》的第十四至二十五条规范了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和收费程序。其具体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只能"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并对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合同、收费、结算等各个环节都做了明确规定。

这部分规范在《办法》中占了较大比例,也是相应较成熟的,可是说这也是对以往法规的延续,从细节上确定了相关收费程序,规范了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但要指出的是,除了风险代理制度有对收费额有一个"30%"的限制外,《办法》同以往的同类法规一样,还是没有规定收费最高上限的具体数字??且作为"30%"的基数的"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也无根据划定其最高上限。实际中,在律协所属的纪律专业委员会负责受理当事人对律师高收费的投诉时,委员会的专业人士只能从技术、花费时间、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投入等方面去衡量收费情况。这也是本办法欠妥之处。

  1. 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等情形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律师有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情形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相比于之前的收费方式、程序等规定的事前调整,对于律师收费管理的监督、检查与处罚则是一种法律规定的事后调整。从本《办法》的二十六至二十九条的规定来看,目前我国律师收费价格事后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不遵守律师收费相关规定中确定的价格标准的收费行为,对于律师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价格是否合理以及执行收费协议时发生的的争议都没有提供相应的解决机制,委托人无法通过律师管理法规和行业规范在事后调整律师收费的金额。因此,如何认定律师与委托人协商确立的价格是否合理、如何解决执行收费协议中发生的争议以及如何对收费价格予以事后调整等问题在本《办法》中还是没有具体规定。

  1. 完善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

完善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是本次《办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虽然具体涉及的只有三十、三十一两条法规,但却也是首次明文规定了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律师协会举报或投诉。为了更好地解决律师服务收费争议问题,司法部还委托全国律协制定了专门的收费争议解决规则,将另行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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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便是笔者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解读与评析。必须明确的是,本《办法》的颁布虽然在某些问题如风险代理制度、收费最高上限的问题等还略显不足,但却已经是对律师收费领域立法的一项重大改革,对规范与完善我国现行律师服务收费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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